:::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2-10 | 點閱數: 435

主旨: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 104 年 1 月 22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
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2 月 2 日部法二字第 10439
35016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 月 30 日總處培字
第 10400233652 號函辦理。
二、茲銓敘部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
相關規定,爰修正有關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陪產假
給假條件、日數及給假期間,以及生理假規定、生理假及
陪產假之計算單位,並增訂安胎假等,另針對侍親、育嬰
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之休假核給方式予以檢討修正。
三、前開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
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四、檢附前揭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02-04
08: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