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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3-26 | 點閱數: 403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
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如附件)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E 號
函辦理。
二、本辦法業經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164
00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修正重點臚列如次: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國民中、小學及
幼兒園現職教師縣外介聘作業相關事宜及現職教師申請
介聘之科、類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現職教師申請介聘積分採計項目及積分計算基準之
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達成介聘教師之聘任與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
懲處及各該介聘失其效力之後續處理規定。(修正條文
第五條之二)
(四)明定現職教師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始
得申請介聘及其例外規定;另配合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師資培育公費
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增列現職教師申請介聘消極條
件。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將「公立幼稚園」,修
正為「公立幼兒園」。(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
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