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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5-19 | 點閱數: 336

主旨:有關本市 104 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
、「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第二
次會議決議,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旨揭會議業於 104 年 4 月 30 日召開完畢,重要決議摘要臚列
如次:
一、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介聘開缺原則:先辦理超額教師
介聘,再辦理市內教師介聘;市內介聘後,所餘缺額全數
控管,不開列外縣市單調缺及辦理正式教師甄選。
二、有關國中超額教師處理擬由業務科召集超額學校及開缺學
校共同協調之。
三、本市國小普通班教師市內介聘開缺原則:
(一)1/3 優先列為市內介聘-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介聘類別缺額
,若學校已達英語合格教師比率,則按學校建議開缺類
別全數開放於市內介聘供教師調動。
(二)市內介聘後所遺缺額,處理方式如下:
1、加註英語專長教師缺部分:各校視其需求開缺至臺閩
地區他縣市教師介聘或正式教師甄選。

2、其他專長類別缺額:單一專長類別缺額全市達 10 缺以
上(例如音樂、資訊等),則納入正式教師甄選辦理,
單一專長類別缺額未達 10 缺,則列入控管由學校自辦
長期代理教師甄選。
3、一般教師缺:各校開列 1/3(小數點無條件捨去)至臺
閩地區他縣市教師介聘,另其餘缺額辦理正式教師甄
選。
四、有關國小暨幼兒園市內教師介聘順序為幼兒園教師介聘、
特教教師介聘、專任輔導教師介聘、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介
聘、普通教師介聘;市內介聘後之英語缺,由各校依其需
求開缺至臺閩地區他縣市教師介聘或正式教師甄選。
五、 101 年國小教師甄試錄取之英語教師若無加註英語專長證
書,參加市內介聘方式限定僅得參加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介
聘,介聘至新學校後須教授英語課程;參加他縣市介聘,
其參加類別由學校教評會本權責辦理。
六、本市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缺額,先辦理市內介聘,市內介
聘後缺額全數開列於外縣市介聘,若有餘額再辦理國中小
正式專任輔導教師甄選。
七、有關 100 年及 101 年經由市內或他縣市介聘至現職學校服務
之教師其實際服務年資未達 3 年(6 學期),得依當年度要點
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即得申請介聘。
八、有關本市所屬教師自 104 年起若放棄他縣市介聘,除 10 年
不得參加他縣市介聘外, 3 年內亦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若
放棄市內介聘,除 10 年不得參加市內介聘外, 3 年內不得
再申請他縣市介聘,並列入明年要點修正。

九、 104 學年度不辦理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作業,其代
理教師甄選由各校自行辦理甄選。
十、有關 104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師甄選重要規定如下:
(一)辦理國小(藝才班)音樂、舞蹈及國樂班教師甄選,並請
開缺學校協助辦理甄選工作。
(二)自 104 學年度起調整複試報名費複試報名費調整為 800 元

(三)英語教師甄選條件須具備英語能力相當於通過 CEF 語言
能力參考指標 B2 級(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或具加
註英語專長教師證,並取消通過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B2
級以上之加分。
(四)複試成績均相同時,若具教育部核發「卓越儲備教師證
明書」,優先錄取。
(五)維持現有開缺類別,不增設自然科與本土語言考試類別

(六)筆試或複試計分不採計代理年資。
十一、有關 104 學年度國小暨幼兒園代理教師分發方式採由教
育局統一分發一次。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
副本:本局特幼教育科、本局課程發展科 2015-05-15
15: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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