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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紀安國小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要點

校務規章 / 2024-07-09 / 點閱數: 1046

臺南市紀安國小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要點

109年 09 月 02 日校務會議通過

111年 06 月 29 日服儀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1.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辦理。

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57600A 號函辦理

二、目的:

為使學生生活規範符合多元開放學習環境,營造友善健康校園,設置本委員會,召集委員共同檢討研修日常生活常規輔導管教規範、服裝儀容穿著,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並作為教師輔導管教之依據。

三、組織:

(一)設立服裝儀容委員會 8 人,成員如下:

    1.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 2 人。

    2.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行政代表 3 人、教師代表 2 人,共 5 人。

    3.家長會代表 1 人。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學生代 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4.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討論有關議題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但無投票權。

 

四、本委員會職掌: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本委員會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各項議案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成決議。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六、本委員會之各項決議,需依規定提校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七、本要點經主管會議決議呈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服裝儀容委員會成員(共 8 人)

 

 

         

         

行政人員代表

林銘山、黃孟儒、謝宏旻

行政人員3

教師代表

周惠瑜、蔡佩淇

教師代表2

家長代表

方慈倩

家長代表1

學生代表

李炯勳、謝以暄

年級模範生 2 人

必要時

服裝相關專家學者

(委員組成:男 5 人,女 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