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麻豆區紀安國小學生申訴辦法及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0 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疏解糾紛,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教育功能,設立「臺南市麻豆區紀安國小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國中小申評會)。
國中小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家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國中小申評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國中小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學校學生管教懲處相關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同校國中小申評會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不得與學生事務委員會委員相同。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得連選(聘)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擔任會議主席,並代表本委員會受案。
第六條 本委員會設程序審議小組,由委員三人組成,召集人為當然成員,其餘二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審議申訴案件之受理與否。
第七條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之行政事務。
第八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對於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並致損及學生個人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前項在學學生,係指學校對其處分時,具學生身份者。
第九條 本校在學學生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提出申訴時,本委員會得以專案審議之。
第十條 本校學生辦理申訴時,應詳填申訴書(如附件一) ,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交本委員會秘書,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證據。
第十一條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有不服,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逾期不受理。但影響學生權益確屬重大,並經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受理時,不在此限。申訴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本委員會聲明理由,請求許可。
第十二條 申訴人於本委員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案。
第十三條 申訴提起後,申訴學生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獲知上情後,應即中止評議,俟中止評議原因消滅後續議。惟退學與開除學籍之申訴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收件後,程序審議小組一週內決定是否受理,除有不受理評議情形,逕行通知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外,應即召開委員會。並視需要指派若干委員先行調查,於二十日內作成決議,並完成評議決定書(如附件二),必要時得予以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在作成評議決定書前,本委員會得建議停止對申訴人原措施之執行。
第十五條 如本委員會委員與申訴人、原處分單位或關係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暫時停止與本委員會有關職務之執行,至該案結案為止。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應先決議評議之結論,並草擬評議決定書,再提出討論通過,評議決定書由召集人署名。本委員會會議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會議之表決,委員之意見,應予保密。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方能開議;並以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為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八條 學生遭受處分,經向學校提出申訴後未獲救濟者,得於收到申訴評議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局提起訴願。訴願時並應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未經學校申訴途徑逕向教育局提出訴願者,教育局依規定須將該訴願案移由學校依照學生申訴程序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評議決定書完成後,應按本委員會之組織與隸屬,經校長核定後送達申訴人、原處分單位及相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如有建議補救之具體措施者,應提出具體建議。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決定書,惟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本委員會之評議結果,申訴人應予接受。
本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後,陳校長核定時,應副知原處分單位,原處分單位如認為有與法規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本委員會。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者,得移請本委員會再議(以一次為限)。評議決定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學校應即採行。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學校學生事務費支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提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務組長:謝宏旻 教導主任:黃孟儒 校長:林銘山
附件一
臺南市麻豆區紀安國民小學學生申訴書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申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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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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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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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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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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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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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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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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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通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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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電話 |
O: 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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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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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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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獲得之補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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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簽處分單位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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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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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本申訴所載資料不對外公開。 2、申訴人指學校對其獎懲處分時具學生身分之當事人,代理人指申訴人之父母或監護人。 3、「申訴理由」欄與「希望獲得之補救」欄由申訴人或代理人填寫,亦可另紙 書 寫浮貼於申訴書上,加蓋騎縫印。 4、「原簽處分單位意見」欄由原簽獎懲處分單位填寫。 5、「核示」欄由申評會召集人核示意見後,開始辦理。 6、在申訴程序中,申訴人、對造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申訴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申評會終止評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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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臺南市麻豆區紀安國民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評議書
評議日期: 年 月 日
申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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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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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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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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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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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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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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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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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通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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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電話 |
O: 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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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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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經 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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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 方 陳 述 |
原處分單位:
申訴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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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議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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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議 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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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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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評會 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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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本評議書所載資料,以不對外公開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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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臺南市麻豆區紀安國民小學
學生申訴案件評議決定通知書
評議日期: 年 月 日
受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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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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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議 事 實 與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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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文號 |
年 月 日博愛評字第 號 臺南市麻豆區紀安國民小學 |
附記: 1 、如不服本決定通知書之決定,得於本決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校向台南市政府提起訴願。
2、本通知書分別副送代理人、導師、教導處、學務組及有關單位或人員存查。
臺南市麻豆區紀安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名單
委員總人數: 5 人。(5 人至 15 人)
(各校可依實際聘任委員人數增加欄位)
身分代表 |
姓名 |
職稱 |
性別 (單一性別達 1/3 以上) |
家長代表 |
方慈倩 |
學生家長 |
□男■女 |
家長代表 |
陳之涵 |
學生家長 |
□男■女 |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
林銘山 |
校長 |
■男□女 |
■教師代表 |
陳鈺珍 |
兼輔教師 |
□男■女 |
專家學者 □法律 □兒少權利 ■教育 □心理輔導 |
陳宏吉 |
安業國小校長 |
■男□女 |
【備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53 條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國中小申評會)。
國中小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家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國中小申評會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國中小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學校學生管教懲處相關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同校國中小申評會委員。
聯絡電話: (辦公室) 06-5722306*187 / (手機)0929268151
承辦人:謝宏旻 主任:黃孟儒 校長:林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