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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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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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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鈞局重申:學校應遵守教育及行政中立,依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同法第 9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敬請同仁落實執行,且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以免以身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