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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4-09-30 | 點閱數: 46
1.轉知教育部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9 條、第 58 條、第 62 條條文勘誤表、第 9 條、第 58 條、第 62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 2.依據教育部 113 年 9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6001690A 號函辦理。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4-09-06 | 點閱數: 66
為落實本府「清廉效率、公開透明」之施政理念,實現民眾對廉能政府的期待,爰規劃旨揭廉政宣導活動,期使同仁瞭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及登錄程序,共創廉潔辦公環境。 遇有具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邀約或關切事件等,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請於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後,向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之人員登錄報備。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4-08-30 | 點閱數: 81
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如說明,並 113 年 8 月 22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3 年 8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3400154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第 4 款至第 7 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觀看完整文章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4-08-22 | 點閱數: 79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告事項: 一、委員名單如下:  (一)當然委員:校長(男)、家長會代表會長。  (二)票選委員:黃○婷教師(女,未兼行政)、鄞○頤教師(女,未兼行政)、蔡○軒教師(男,未兼行政)。  (三)候補委員:陳○盟主任(男)、卓○穎組長(女)、張○婕教師(女,未兼行政)、陳○淳主任(女)、蕭○元(男,未兼行政)、陳○惠主任(女)。 二、任期自 113 年 9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8 月 31 日止。 三、依規定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爰此,本會委員須... 觀看完整文章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4-08-22 | 點閱數: 79
依據: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公告事項: 一、委員總數 5 人,名單如下:  (一)當然委員:教導主任(女)。  (二) 票選委員:陳○盟主任(男)、蔡○軒教師(男,未兼行政)、黃○婷教師 (女,未兼行政)、卓○穎組長(女)。  (三) 候補委員:陳○淳主任(女)、鄞○頤教師(女,未兼行政)、蕭○元教師(男,未兼行政)、張○娟組長(女)、張○婕教師(女,未兼行政)。 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名未兼行政職務教師。爰此,本會委員須任一性別人數為 2 人,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為 2 人。 ... 觀看完整文章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4-07-23 | 點閱數: 88
十、代理教師之出勤管理,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前項所稱返校服務,指基於推動校務工作之需求,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所稱進修研究,指從事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 第二項之返校服務日數,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4-06-21 | 點閱數: 102
人事室公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 113 年至 116 年「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經公開徵選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賡續承作,優惠方案內容已公告於本府人事處網頁(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權益 e 點靈「優惠貸款」區,歡迎前往參閱。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4-06-21 | 點閱數: 97
113 年度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個別諮商輔導服務新增受託單位上善心理治療所,歡迎有需要的同仁參考宣導圖卡登記預約。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4-06-05 | 點閱數: 113
為落實本府「清廉效率、公開透明」之施政理念,實現民眾對廉能政府的期待,期使同仁瞭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及登錄程序,共創廉潔辦公環境。 遇有具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邀約或關切事件等,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請於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後,向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之人員登錄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