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7833227 (06)-7820046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文章列表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5-07-02 | 點閱數: 34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5-06-03 | 點閱數: 60
為透過多元方式宣導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一覽表、短片及懶人包,歡迎大家參閱運用。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5-05-29 | 點閱數: 53
為落實本府「清廉效率、公開透明」之施政理念,實現民眾對廉能政府的期待,期使同仁瞭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及登錄程序,共創廉潔辦公環境。 遇有具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邀約或關切事件等,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請於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後,向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之人員登錄報備。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5-05-29 | 點閱數: 76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 113 年 1 月 2 日函略以,公務人員加班時數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下稱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核給加班費後,其餘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按: 2 年內)休畢為原則,機關應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始得例外依法結算計發加班費。 二、為保障同仁健康權,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勤休制度,確實管控加班指派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應確實簡化內部作業流程或程序,檢討不必要流程,彈性調整人力或工作指導等,儘量避免加班。倘應業務急迫性確有加班之必要,仍應審慎考量,視其輕重... 觀看完整文章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5-05-28 | 點閱數: 75
說明: 一、本府 114 年 4 月 14 日府人考字第 1140557027 號函諒達。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許可管理規定,合先敘明。 三、因應暑假旅遊旺季、探親需求,請各機關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確實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規定辦理,申請前務必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 觀看完整文章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5-05-21 | 點閱數: 65
轉知教育部令,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任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累積滿 1 年,得提敘一級。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5-05-19 | 點閱數: 94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40048256 號函辦理。 二、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 年 4 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令略以,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次查銓敘部 114 年 5 月 2 日部退四字第 1145817851 號函轉准陸委會同年 4 月 22 日陸法字第 1149903956 號函略以,兩岸條例第 26 條之「設有戶籍」與上開同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應作相同解釋;又陸委會就上開條文所為之函釋,均應溯... 觀看完整文章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5-05-02 | 點閱數: 79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 年 4 月 29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3529 號函辦理。 二、人事總處配合大陸委員會 114 年 3 月 25 日陸法字第 1140400262 號函送「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於 MyData 建置旨揭具結書功能,提供機關同仁線上填寫,並將於 114 年 5 月 9 日開放人事人員統計及下載等服務,請同仁多加利用。 三、檢附操作手冊 1 份,亦可至「公務員服務網( eCPA )」最新公告下載運用。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5-05-02 | 點閱數: 11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7 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辦理。 二、本次解聘辦法主要修正部分係將調查作業按教師違法情節,由學校參酌教師行為,判斷校園事件係屬涉及教師法第 14 、 15 、 16 、 18 條或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事,以決定學校之調查方式,並修正學校組成調查小組之程序規定等。為引導學校確實依據解聘辦法辦理校園事件程序,爰訂定旨揭案件處理程序之範本文件。 三、檢附本局所屬學校教師疑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情事之校園事件操作手冊 1 份,手冊附件...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