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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10-08 | 點閱數: 475

本校教職員(不含代理教師、約聘人員、臨時人員),子女若為【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得比照私立學校學生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一)申請期限及支給數額:
1、比照前開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以下簡稱子女教育補助表)之申請期限及私立高中(職)之支給數額標準辦理。
2、非按上、下學期繳付學、雜費者,統一於每年 4 月 10 日前申請(按,即補助前一年 8 月 1 日至當年 7 月 31 日期間費用),支給數額以上、下學期合併計算,私立高中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2 萬 7,000 元;私立高職最高為 3 萬 7,800 元。又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上開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二)繳驗證件: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學生身分證明。
2、足資證明公教人員子女所學課程類型屬私立高中(職)之文件。
3、學、雜費收費單據;未明列學、雜費收費單據者,應提供足資證明繳付學費及雜費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該證明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所許可之公教人員子女實驗教育計畫,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學、雜費規定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