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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瑞娟 - 教導處 | 2023-09-17 | 點閱數: 69

說明:
一、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規定,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爰此,為強化及提醒校園周邊駕駛人禮讓行人觀念,請各校以布條、牌面等(形式不拘),宣導「汽機車未禮讓行人處罰鍰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則,使發揮宣導功效,以維行人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