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與流產假,茲教師其娩假及流產假係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一定「日數」,與前開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所定於分娩前後或自流產後起給予一定「期間」產假之計算方式不同,尚非逕予適用前開勞動部111年7月25日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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