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符合「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如附件)符合相關規定者,
即日 6/15(二)起至 110 年 7 月 20 日(二)截止,請備齊資料向學校體育組提出申請,
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不得異議,不再受理補申請程序。
1.申請各項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
(一) 比賽日期於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者,均得提出申請。
(二) 如成績證明於110年7月1日以後始核頒者,於111年提出申請。
2.申請教練獎助金者,請務必確認所指導之選手同時有申請同項競賽獎助金。
3、本市各級學校(含)學生及教練,請務必統一由所屬學校彙整後送件申請(應屆畢業生由原學校送件申請);其餘由本市體育總會各單項委員會、各民間體育團體或個人送件申請。請各單位填寫申請名冊及申請表後,務必確實就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核,併同相關佐證資料,於110年7月31日前寄(送)達臺南市體育處。
4.請申請人備齊以下文件,依編號順序以A4格式裝訂後,送件申請辦理,資料不齊全者,退回文件俟補正完畢方予受理。
(一)申請文件檢核表。
(二)申請表(如附件)。
(三)證明文件。
A.選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申請人之記事欄位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B.獎狀或成績證明:檢附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1份,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蓋職章(非學校申請者可簽名)。
C.秩序冊:(請參閱附件範例)。
5.其餘說明詳如本市110年體育獎助金申請注意事項。
6.檢附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如附件)、申請文件檢核表(如附件)及佐證文件範本(如附件)各1份。
7.如有相關問題請詢問承辦人 體育組長,電話:7222031分機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