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10 年 9 月 14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111349 號函辦理。
二、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請符合申請之學校依照旨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請各校審查申請學生之申請書(附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後,將申請合格名冊、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於 110 年 10 月 8 日(五)前寄至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7 樓-教育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蔡曉涵承辦人收,並於信封註明「110 學年第 1 學期-學業優秀獎學金」,俾利彙整後續作業。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
1、請於下學期 111 年 4 月 1 日(五)前提出申請,另才藝優秀獎學金受理之獲獎期間為 110 年 4 月 15 日至 111 年 4 月 1 日前,未在獲獎期間範圍內之獎狀證明,不予受理;若於申請截止日後學生才獲得獲獎證明,請各校盡速寄送補件。
2、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本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