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為維護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運動教練、運動裁判證者權益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20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10003086 號函辦理。
二、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與第 3 項規定:
(一)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 4 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 48 小時,並每年至少 6 小時者,於效期屆滿 3 個月前至 6 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 4 年。
(二)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教育部得視情形展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教育部公告之。
三、特定體育團體開設專業進修課程活動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延期或取消,致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教練(裁判)證效期內,無法提供相關專業進修課程。
四、為確保前述人員權益,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教練(裁判)證,其凡於 107 年 5 月 30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取得教練(裁判)者,未及完成原定效期之展延所需 4 年累計 48 小時及每年至少 6 小時專業進修時數者,其教練裁判證效期統一展延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上揭展延所需專業進修時數規定,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如未完成者,屆時持證之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效力。
五、檢送本次公告(如附件) 1 份,請轉知所屬及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