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項補休之期限,應於 2 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 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二)本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之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各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之本局所 屬學校或幼兒園續行補休。又各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 者,不得續行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