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獎助對象:設籍於臺南市且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110 學年度: 110 年 8 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各類科競賽
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前項所指獎助對象為參加競賽或展覽活動乃至獲獎時,已領有資賦優異證明者為限,因此若獎助對象因跨階段或其他因素以致提出申請時資賦優異身分消失者,則以參賽獲
獎學年度本市之資賦優異證明提出申請。
四、資賦優異學生得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正本』,於 112 年 3 月 31 日(星期四)前向本校輔導室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