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旨揭公保法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刪除原第 1 項第 1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280 日」及原 第 1 項第 2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80 日」之限制規定 ,並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生育給付之 法定請領要件。 (二)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 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被保險人於 103 年 6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 月 4 日止,如符合前 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 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 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 113 年 1 月 5 日 起 10 年內向本部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二、為應本次公保法修正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報送實務作業 規定、請領書、增修現金給付業務 Q&A 、保險權利義務等 修法相關資訊供參,請逕至本行全球資訊網( 網址: https://www.bot.com.tw)「政策性業務」之『公保服務』項 下載參閱,嗣後請以修訂後之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辦 理公保業務,並請廣為宣導週知。如有公保業務任何疑義 ,請逕電洽本部相關科辦理(總機: 02-2701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