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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王佳鳳 - 人事會計 | 2024-05-29 | 點閱數: 165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1 月 28 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 1120148528 號函及教育部 113 年 5 月 1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501301 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函釋,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本 局准予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 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在職 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說明 如下: (一)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 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 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 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 理。」;同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部分辦公時間 專業發展,每人每週……時數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 (三)承上,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 修,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 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 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 理。 (四)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維持校務運作品質,每學年度進修 學位教師(含代理教師)人數以不超過編制內現有教師 (含代理教師)數 5%為限,其餘資格、條件及程序,準 用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 施要點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教育部公文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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