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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崇仁 - 家長會訊息 | 2024-07-15 | 點閱數: 25

*為擴大推動陽光電城 3.0 計畫,積極推動陽光公舍、陽光屋頂、陽光社區、綠色廠房等再生能源項目,特辦理本次優良廠商甄選,盼提供優良廠商名單,以利公私部 門快速找到適合之光電業者協助進行太陽光電設置,以加速本市再生能源推動及設置進度,同時確保光電案場之施工品質。由優良廠商承租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及營運達 20 年,並提供躉購費率回饋金給出租人(機關),無論面積大小,只要不影響公共安全且符合規範者皆可洽優良廠商進行評估後簽約施作。

*第 2 次優良廠商甄選,獲選廠商分別為

  「賽斯新能源有限公司」,聯絡窗口請洽 07-9555737 分機 56 李品希小姐;

  「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聯絡窗口請洽 07-7513038 分機 611 鍾秉諺先生;

  「昱鼎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絡窗口請洽 02-21621688 分機 56161 陳巧如小姐;

     聯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聯絡窗口請洽 07-3455123 林芷儀小姐;

     全盈光電有限公司,聯絡窗口請洽 07-3715050 張有宏先生。

優良廠商自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之日起,將一定比例之售電收入回饋金,給付予申請人;屋頂型太陽光電回饋比例原則上不低於 10%、停車場型式之地面型太陽光電回饋比例原則上不低於 5%、風雨球場型式之地面型太陽光電回饋比例原則上不低於 0.5%。如遇特殊案場(如面積過狹...等),於雙方合意前提下,前述回饋金比例亦可適度彈性調整。

*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 年 8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300314750 號及 95 年 8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31240 號二函所示:依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以支付「租金」為要件。所謂租金,依最高法院 46 年台上字第 519 號判例:「因使用租賃物而支付之對價,即為租金……」。本案如機關依契約收取費用,請查察是否屬廠商使用屋頂之租金,而為租賃契約。如本案係以「出租」方式辦理,非屬採購法第 2 條所稱「採購」,不適用採購法規定,合先敘明。若貴單位於上述地點有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需求擬進行出租者,請優先洽詢上述優良廠商進行評估後簽約施作,並請貴單位協助轉知所屬,並宣導推廣所在地社區鄰里周知。

*本局提供租賃契約書(範本),請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網站(經濟發展局\文件下載\能源科\臺南市政府太陽光電優良廠商名單)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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