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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王佳鳳 - 人事會計 | 2024-09-03 | 點閱數: 193

一、依據本局 113 年 8 月 1 日奉市長核准簽辦理。

二、查現行本市學校護理人員(以下簡稱校護)差假期間進用 代理人員機制,係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 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 務代理要點」、「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 職務代理人核支報酬薪點原則」辦理,薪資給付方式為具 護理師證書者,得以約僱五等 280 薪點支薪;具護士證書 者,以約僱四等 250 薪點,按其代理期間及該月實際日數依 比率支給月薪。

三、惟查以前開方式,依現行約僱五等 280 薪點月薪換算時薪 ( 113 年時薪約新臺幣 157.5 元),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每 小時基本工資( 113 年基本時薪為新臺幣 183 元),爰為使 人員之待遇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即日起校護於學生在校期間請差假 1 日以上(含 1 日)未達 1 個月者,改以進 用具合格護理證照之按時計薪臨時人員,其薪資標準依照 當年度法定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所需經費由各校用人費 項下支應。

四、有關請假達 1 個月以上者,仍請各校依現行規定(說明二)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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