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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王佳鳳 - 人事會計 | 2024-09-12 | 點閱數: 90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9 月 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6002015A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留職停 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 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 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 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第 6 條規定:「(第 1 項)留職 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 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 請提前復職。……(第 7 項)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提前復 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 有疑義時,得比照前條第 3 項規定程序辦理。」第 11 條規定:「(第 2 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社會 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申請留職停 薪之核准程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3 項)前項 核准程序,於教師有第 5 條第 3 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 6 條第 7 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有關教師有前開辦法第 5 條第 3 項申請留職停薪情形(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 教育部前以 111 年 2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17193A 號函周 知在案。依同辦法第 6 條第 7 項及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留職停 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且本局 前以 111 年 4 月 27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10557774 號函周知 是類案件之核准程序,各校負有審酌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 前復職之「實際需求」、「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提前復職 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屬實之責任,必要 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並報本局核准,以落實相關機制。請各校於審核程序中, 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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