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 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 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或其他 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
二、復查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1357408341 號令及同 日部法二字第 11357408342 號函略以,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 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 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 休假年資。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請參考該 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公告最新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 整表」。另該部歷次解釋與該令釋未合部分,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並檢附該令函影本各 1 份)。
三、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係準用請假規則或其他公 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 年資採計,準用前開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令函規定辦理。又 本案年資採計事涉聘僱人員權益及請領慰勞假補助費核發 等相關事宜,爰請督促所屬人事機構人員確實盤點及核算 所屬人員慰勞假年資,併請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