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9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13002067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另考量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性質屬非公務人員 法制進用之人力,倘應業務需要,得比照上開函釋規定, 本權責審慎指派是類人員赴國外出差處理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