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辦理人事業務或公務人員向政府部門申辦相關業務 (如申請社會住宅),請公務人員提供其銓敘審定函,如 該審定函遺失,現行均係由公務人員向本部申請補發銓敘 審定證明書。
二、為簡化前揭作業程序與勵行節能減碳無紙化政策,並提升 行政效能,請轉知所屬公務人員可逕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人事服務網 eCPA ( https://ecpa.dgpa.gov.tw )之公務 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 My Data )下載銓審資料,以作為機 關辦理人事業務或向政府部門申辦相關業務等所需證明資 料,毋須向本部申請補發銓敘審定證明書。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 eCPA 之公務人員個人 資料服務網( MyData )線上查詢功能使用說明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