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性別平等工作法 及各機關自訂之職場霸凌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處理機制,請 各機關本權責持續督導所屬機關(構),於處理案件時應 確實依上述及各機關所自訂之相關規定辦理,並踐行標準 作業程序,妥適規劃辦理時程及時效管控;適時向機關首 長和單位主管說明相關規定,並請關心同仁,重視機關和 諧及相互尊重,避免發生職場霸凌或性騷擾情事。
二、檢附「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員工職場 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處理流程篇」(業置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常見人事案例 【https://www.dgpa.gov.tw/acase/index】)及「行政院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 程指引」等資料請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