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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王佳鳳 - 人事會計 | 2025-04-17 | 點閱數: 61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4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4105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 年 4 月 7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43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 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及內政部訂 (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 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 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合先敘明。

三、請各機關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確實遵守上開相關規 定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 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規定辦理。除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應依上開規定報府核轉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外,各機 關應加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 赴陸之管理,同仁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依各機關赴陸 申請方式(按:差勤系統線上申請或填具申請表),並詳閱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向所屬 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 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

四、又依行政院 109 年 12 月 23 日院臺法字第 1090036072 號函略 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 港澳,均應於行前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 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謹慎評估自身 安全風險。

五、為強化人員赴陸風險意識,各機關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 (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 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屬「進入大陸地區」之行 為,均應於赴陸前完備上開申請手續。本府差勤管理系統 已於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填單前注意事項,加入陸委會函附 之警示文字,餘非納入本府差勤系統之機關(警察局、消防 局、環保局、衛生局、財政稅務局)請於本年 5 月底前於各 自差勤管理系統加入警示文字。

六、為保護同仁赴陸安全,陸委會網站建置「國人赴陸港風險 專區」,內含赴陸風險實際案例,觸犯中國大陸國安罪嫌之行為態樣及相關提醒及建議事項,請各機關(構)應加強 宣導赴陸應遵守之規定與可能風險,建立同仁正確赴陸觀 念。

七、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赴陸懶人包圖卡,供各機關(構) 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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