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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吳瓊芬 - 人事會計 | 2014-01-28 | 點閱數: 959

受文者:臺南市佳里區佳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030063106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草案於本( 103 )年 1 月 14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現行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 30 年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退休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規定業已刪除,請查照轉知相關被保險人預為因應。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3 年 1 月 21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08804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查本年 1 月 14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保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現行公保法第 11 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 30 年之被保險人公保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業經刪除;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所定補助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亦配合修正刪除。先予敘明。
三、為因應前開法規修正即將施行(目前暫訂本年 7 月 1 日施行),現已由政府補助公保(含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自施行之日起,即須自行負擔該保險費。
四、為瞭解貴機關學校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滿 30 年人員之人數及公、健保自付金額,請於 1 月 27 日 12 時前至人事處 iShare 網站表報專區填寫「機關學校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滿 30 年人員公、健保自付額及人數調查表」。
五、貴機關學校若尚有參加退休人員保險之人員,請通知該人員請其選擇欲繼續加保並自施行日起繳納自付額,或退保並請領養老給付(以該人員當初任職年資計算),另請將此類人員人數及受補助之退休人員保險、健保自付額總額填寫於上述之調查表中。
六、本案所涉人員繳付保險費及擬辦理退保並請領養老給付(參加退休人員保險者)等實務作業問題,可逕洽公保承保機關查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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