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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吳瓊芬 - 人事會計 | 2014-02-14 | 點閱數: 92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第三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122公布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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