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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陳佩瑜 - 教務 | 2014-03-07 | 點閱數: 1012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3 年 3 月 24 日府文資處字第 1030128339A 號函、「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9 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2 條規定:「為進行傳統藝術及民俗之傳習、研究及發展,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督導各級學校於課程中為之。」
三、綜上所述,請將旨揭市定傳統藝術及相關保存者融入相關課程中實施。
四、檢送公告表各乙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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