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申請資格者,請導師配合教育局規定時程,務必於 104 年 2 月 26 日(星期四)前繳交證明文件或填寫家訪紀錄表,輔導室統一於 3 月 2 日(星期一)至教育局線上填報系統完成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 月 2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006196 號函及「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教科書補助要點」辦理。
二、為使學生安心就學,本案申請經費請於本局核定撥款前,先行墊支,切勿要求學生先繳後退。
三、旨揭 2 項申請案申請資格、項目詳如附件申請說明,優先順序為(一)國中小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二)弱勢學生教科書補助(學校提出申請需求後,由本局統一排序歸類)。
四、本案中低收入戶身份認定以檢據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準;其餘檢據「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證明文件視同一般生,欲申請本案補助則需檢據導師家訪紀錄。
五、低收入戶(含檢據外縣市證明書)、原住民及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子女之學生團體保險費業已另案補助,請勿重複申請本案補助。
六、檢據其他縣市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及導師家訪紀錄者,限申請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且書籍費國中上限 600 元、國小上限 500 元。
七、已依規定領取政府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例如: TVBS 助學金(含代收代辦費及書籍書)》,不得重複申請本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