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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西拉雅的過客 - 學務 | 2015-05-18 | 點閱數: 78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5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53784 號函辦理。
二、據衛福部食藥署本(104)年 5 月 3 日至 6 日發布「茶飲事件之最新稽查情形」新聞稿,中央暨地方啟動「市售連鎖手搖飲料業者稽查專案」聯合稽查,截至本年 5 月 6 日下午 2 時止,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總計出動 646 人次,查核 773 家次,抽驗 388 件茶葉原料或產品,完成檢驗 316 件, 35 件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其餘仍檢驗中(前述問題產品清單請至該署網站查詢)。
三、重申學校應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餐食,實施營養教育,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確保學校師生健康。
四、請學校配合採取以下措施:
(一)全面清查及下架問題產品:請指派專人隨時依各級衛生單位公布查核結果,停止使用、禁售問題產製品,並依合約違約罰則辦理。
(二)落實自主管理機制:為確保問題產品不滲入校園,請學校依「學校衛生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檢查餐飲場所;並依本辦法第 4 條規定責由專人督導管理。
(三)供售食品應具合格標章: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依本辦法第 14 條規定,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無驗證標章者,應具有工廠登記食品業者產製,或檢附一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檢驗、來源或合格證明,以保障校園食品安全。
(四)確實登錄校園食品資訊:
1、請依本辦法第 9 條規定,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當日供餐資訊;並請學校依同辦法第 19 條規定,將「登載詳實供餐資訊」及違約罰則納入與食品廠商簽訂之契約。
2、請指派專人確認登錄食品資訊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教育部將於近期規劃食材登錄資訊抽查作業。
五、旨揭品項清單請至該署網站(http://www.fda.gov.tw/TC/index.aspx)/焦點新聞/更多新聞/最新新聞稿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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