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104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
二、各機關學校員工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或旨揭診所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如符合台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規定,得檢據申請健康檢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