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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林佳泰 - 人事會計 | 2015-09-10 | 點閱數: 794

一、依教育部10497日臺教人()字第1040120189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是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三、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前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亦比照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書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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