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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林佳泰 - 人事會計 | 2015-10-02 | 點閱數: 715

一、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3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5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二、女性教師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5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7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核之考量因素。

三、檢附教育部 函示--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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