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暨105年臺南市加強推動垃圾強制分類破袋稽查計畫辦理。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及本市37區垃圾應分類排出公告,垃圾排出時應分成「一般垃圾」、「資源回收物」及「廚餘」三大類。
三、旨揭計畫自本(105)年4月1日起,將針對全市垃圾清運路線、社區大樓全面執行破袋稽查作業,發現未符合規定時,將要求立即改善,否則不予收運,並於5月1日起,針對違規者進行告發處分。
四、105年4月1日起針對學校、公民營市場執行破袋稽查作業,發現未符合規定時,將要求立即改善,否則不予收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