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暨本市低碳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本府所有員工均應於每年參加4小時環境教育且內含2小時低碳環境教育。
二、本局購置公播版環境教育影片授權處,相關環境教育影片內容大綱(如附件1)、公播版環教影片授權撥放處與聯絡窗口人員(如附件2)。
三、借閱公播版環境教育影片之相關事宜如下:
(一)聯絡窗口人員作為借閱影片與限於授權處撥放之聯繫,其餘行政事宜,須由借閱單位自行處理。
(二)預借閱影片時,請務必先與聯絡窗口人員聯繫,填寫環境教育影片借用申請表(如附件3),並檢附借用人證件影本一份,完成借用手續後方可領取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