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機構續聘者,得准予延長
二、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
三、教育局-函及修正條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