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請同仁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相關規定,機關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本局政風室。
「拒收餽贈、拒絕邀宴、杜絕關說 」
轉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06 年春節廉政宣導小叮嚀」請同仁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