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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處 劉雄夫 - 輔導 | 2017-02-13 | 點閱數: 775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1 月 2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07293 號函及「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教科書補助要點」辦理。
二、為使學生安心就學,本案申請經費於本局核定撥款前,請由學校先行墊支,勿向家長收費。
三、 2 申請案之教科書補助費用,限符合總體課程計畫所使用之審定本與非審定本教科書及習作,優先順序為(一)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二)弱勢學生教科書補助(學校提出申請需求後,由本局統一排序歸類)。
四、家長持「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證明文件者,視同一般生,需經導師家訪認定確有需求者,始得提出申請。
五、低收入戶(含經外縣市審定)、原住民及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子女之學生團體保險費已另案補助,請勿重複申請。
六、經其他縣市審定之低、中低收入戶及導師家訪認定需補助學生之教科書書籍費,限申請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國中上限 600 元、國小上限 500 元)。
七、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之補助、減免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例如: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補助、 TVBS 寶貝我們的希望貧困學童助學金(含代收代辦費及書籍書)》,不得重複申請本案補助。
八、請符合資格者,務必於 106 年 2 月 23 日前完成申請。
九、為全面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所需,未符旨揭補助資格但確有需求者,請各校務必善用教育儲蓄戶予以協助。
十、檢附申請說明、優先順序、申請表、家庭訪問紀錄表(範例)各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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