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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蔡宗伶 - 人事會計 | 2017-03-28 | 點閱數: 665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7 日臺教文(六)字第 1060026998 號函辦理。
二、各校商借期間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為期一年),報名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詳列於簡章,請自行參閱。
三、另有關海外臺灣學校商借教師之其他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依據「海外臺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施要點」規定,商借教師商借期間之待遇福利、保險及退休撫卹,由教育部一次撥付原服務學校;惟原服務學校商借期間聘任代理教師之費用,由原服務學校經費自行負擔,不得向本局請撥。

(二)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7 點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略以,教師商借至海外臺灣學校期間,本市市內介聘年資積分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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