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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處 吳文婷 - 校外活動與研習 | 2017-11-14 | 點閱數: 536

       教育部為因應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及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及第 3 條之規定,自 106 學年度起,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教育部委託國立清華大學辦理「107 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 6 學分班實施計畫」,預定於 107 年 1 月開設「107 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 6 學分班」。前開學分班相關資訊如下:


(一)招生對象: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 97 學年度起曾任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 1 年(含)以上未滿 3 年(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 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且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雙主修)或持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者。


(二)課程內容:

1、兒童與青少年輔導( 2 學分)。
2、危機處理與自傷防治( 2 學分)。
3、輔導與諮商實習( 2 學分)。
(三)開班起迄日期:民國 107 年 1 月至 107 年 8 月(依課程安排於寒、暑假期間平日及學期中之星期六上課,共計 6 學分, 108 小時)。
三、相關開課資訊請洽國立清華大學林靜明小姐,電話: 03-5715131#78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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