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二、如校長、教師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符合自願(屆齡)退休條件者,得變更退休日期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惟其之年終工作及考績獎金將受影響,請轉知審慎決定。
三、符合 107 年 6 月 30 日退休之教師,原申請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欲改為 6 月 30 日者,請隨文檢附退休列管人員變更明細表函報本局辦理;另補申請 6 月 30 日退休者,請於來函中一併敘明其年齡及年資,以上人員請於文到 3 日內函文本局辦理。
四、附件如--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