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47
  • slider image 646
:::
教務處 謝孟璋 - 教務 | 2018-09-18 | 點閱數: 46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
獎學金要點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70044110B 號令訂定發布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優秀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持續努力向學,發展
特殊才藝表現,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本要點獎學金之學生須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 、各級學校獎勵基準如下:
( 1 )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
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之 PR70 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
格者。
( 2 )就讀國民中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成績達乙等以上,且無
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 3 )就讀國民小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成績甲等以上,且無任
何一科不及格者。
2 、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各階段獎學金金額如下:
( 1 )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5,000 元。
( 2 )國民中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3,000 元。
( 3 )國民小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2,000 元。
(二)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
1 、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
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本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
競賽獲獎者。
2 、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第 1 名新臺幣 10,000 元,第 2 名新
臺幣 8,000 元,第 3 名新臺幣 5,000 元,第 4 至 6 名或佳作新臺幣 3,000
元。
(三)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
1 、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
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本署辦理之全國性競賽,獲
團體獎前三名者。
2 、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依下列團體賽人數核算個人獎學金:
( 1 ) 競賽成隊人數二至十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 5,000 元。
( 2 ) 競賽成隊人數十一至二十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 2,500 元。
( 3 ) 競賽成隊人數二十一至三十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 2,000 元。
( 4 ) 競賽成隊人數三十一人以上者,個人獎學金新臺幣 1,500 元。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之原住民學生,應於開學後十日內檢附申請書、身分證
明文件及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查後,
報主管機關複審,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 3 月 31
日及 10 月 15 日前送交本署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逾期概不受理。
(二)申請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之原住民學生,應檢
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近一年內獲奬證明文件影本,向原就讀學校提出
申請,由學校審查原住民資格後彙報主管機關,於每年 4 月 15 日前彙整送本
署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三)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資格之審查,由學校以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原住民身分;
未能連結前項電子查驗系統,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開學前三
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作為審查依據。
(四)各級學校當學年度之畢業生得以就學期間之近一年內競賽獲獎證明,或前一
就學階段之最後一學期成績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
五、審查及核定: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由各學校主管機關組成「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獎學金審查小
組」,進行實質審查並確認受獎名單。
(二)各級學校才藝優秀獎學金由本署審查,並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行政單位代
表、校長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原住民學生才藝優秀獎學金
審查小組」,進行實質審查並確認受獎名單。
(三)學業優秀獎學金之申請,各依成績總分高低排列名額,如分數相同者,則以
低收入戶、無懲戒紀錄、獎勵紀錄、學校推薦序依序排序,若仍相同者則增
額錄取。才藝優秀學生獎學金之申請,同級別之審核,得優先獎勵原住民族
語或傳統藝能比賽或展演之項目。
(四)學業優秀獎學金名額由本署視年度預算及原住民學生比例分配。
六、撥款方式:
(一)本署所轄學校:
經本署審核合格後,函請各學校掣據並造具印領清冊轉發受獎生。
(二)直轄市及縣(市)立學校:
經主管機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署核撥主管機關轉撥各校,由學校發予受
獎生。
七、本項補助之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署主管
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原始憑證及相關表件,報本署辦理結案;直
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案。
八、辦理本項業務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敘獎。

:::
校務推展
學習資源
[ more... ]
公務連結
[ more... ]
近期行事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