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台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獎勵本市表現優異游泳選手 獎勵辦法」(如附件)及申請資格修正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 7 月 12 日台泳管字第 10807120036 號函辦理。 二、旨揭獎勵辦法申請資格修正如下:學年學業成績高中組總 平均 60 分以上;國中、國小組總平均 80 分以上且未有曠課 紀錄、未受記過處分、體育成績甲等以上者。( 1 年級生採 計 1 年級第 1 學期之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