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輔導處 姚藺方 - 輔導 | 2020-04-21 | 點閱數: 1045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對

       於 109 年 8 月 31 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 109 年 4

       月 1 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本市社會局將以書面通知上開對象,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

       權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原證明繼續享有身權法所定相關權益。

二、公文原檔詳如附件。

 

:::
校務推展
學習資源
[ more... ]
公務連結
[ more... ]
近期行事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