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如附件)
二、本案符合下列資格者得擇一申請獎補助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得領補助金(優先補助)。
(二)上(108)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得領獎學金。
三、 109 學年度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領取教育代金者,不得再申請本案獎補助金。
四、已領取獎補助金者,同一教育階段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五、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 9/4(五)前向特教組(分機 742)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