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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立佳里國中舊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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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訪客 - 教務處 | 2013-09-11 | 點閱數: 483

一、 102 年度續辦旨揭獎學金,每名獲頒新臺幣 5,000 元及獎狀乙紙,凡就讀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二年級以上,憑 101 學年度學行成績,符合該會上揭要點規定,其全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 85 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均得提出申請。

二、復依上揭要點,自 102 年度起該獎學金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 101 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請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學校將查證申請學生當學年度有無受警告以上之處分,並詳實核對及審查相關申請資料,剔除不符資格之申請者後,排定及造具核獎建議序次名冊函送該會。
(三)該會將依學校函報符合資格人數按比例分配獲獎名額,並依建議核獎序次,於名額內核定獲獎名單。
三、請於 9 月 30 日前填妥申請表,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 申請表.doc
    1) 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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