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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及請領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應先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統一函報本局,俟本局核定後,依核定公文辦理補助款請款作業。
三、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前已核定有案者,請學校依請領標準詳實核對後,檢附領款收據、委託經費收支清單(加蓋關防)、印領清冊(加蓋關防)及原核定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各 1 份逕送本局辦理核撥事宜。
四、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家庭情況職業欄位務必填寫,如屬軍公教人員必須另立切結書。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七月至翌年一月底止,計七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二月至六月底止,計五個月,為第二學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九月份起核給。
(三)制服費每學年第一學期領取 1 次。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
五、請於 9 月 23 日(一)前提出相關資料及證明,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