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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0 月 15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20102693 號辦理。
二、因應上開法規修正,僑生於居留效期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已無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惟現行僑生之外僑居留證,未配賦多次重入國許可,爰律定自即日起僑生得至居留地之該署服務站換發配賦多次重入國許可之外僑居留證,並免收規費。另考量該署年度預算業已用罄,如僑生有立即換證需求者(如出國或變更外僑居留證相關資料等情形),得先至居留地之該署服務站換發配賦多次重入國許可之外僑居留證;無上述情形者,請俟申請延期居留時,再辦理換發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