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旨揭採計原則拾、「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第三點計分原則修正為:「以個人完成四項檢測為原則,經醫院、學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檢測者得擇項檢測,按照計分標準予以計分。」
2.學校於辦理體適能檢測時,如遇受測學生無法完成四項檢測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