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與教育部「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研習、進階研習、教學輔導教師研習與認證作業規定」,修訂「臺南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設置要點」第一點至第四點之規定。 二、本修訂要點自即日起生效。